人防车位拆迁有产权就应该要赔偿,其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赔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一般情况为人防车位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而是属于国家。因此,人防车位只租不售,无法办理产权证。即使出租,人防车位的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尽管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对人防车位进行管理、使用和收益的却不是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购买人防性质的地下车需了解以下情况:

1、人防性质的地下车库是没办法出售的,如果买,只能买到使用权限,因为人防工程作为战时使用的人员掩蔽场所不能进行买卖,根本不会有产权,不可能拿到产权证明;

2、类似地下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买卖,实际上只是与开发商签订的长期租赁协议,一旦出现自然灾害等情况,国家可统一调用,此时车位便不再属于业主。拆迁时,车位由于没有产权也拿不到相应的补偿款;

3、对于抱着投资的目的购买者来说,这有点类似于小产权房,没有权利转让凭证的交易始终存在风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5、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