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三适用的情形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假一赔三适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目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理疵的除外。

8、假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9、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0、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11、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12、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3、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4、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5、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买到假货的维权方式有:

1、申请退货退款。当经营者提供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建议消费者要主动参与消费监督,对于部分经营者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等热线电话,积极举报、投诉,加强消费维权。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4、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犯罪。当然买到假冒、伪劣、“三无”防护用品,销售者还可能涉及诈骗等刑事犯罪,故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待查实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