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法律规定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一、一次性抚恤金的概念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发给牺牲或病故人员家属的抚恤费。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

(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三、一次性抚恤金分配人员

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认定有权参与抚恤金分配的人员。

1、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2、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由死亡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分配;

3、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由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分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