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的分割方法如下:

1.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分割;

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人财产的分割

(一)个人财产的含义

个人财产,是指在夫妻共有财产制中,完全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和控制的财产。

(二)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个人财产的分割方法

属于个人财产的,不进行分割,全部归一方所有。

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共同财产的含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去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时,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争取达成思想一致;

如协商不成、争论不休时,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协商

(1)可以协商处理的情况

①事先协商或事后明确进行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已形成共同关系,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产,虽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授权。

依照《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为,故处分财产行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对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对方主张返还财产权利,更不可在中主张分割此财产的权利。

②经过另一方默认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经济约定时亦不提出异议,默认该处分行为。

即明知夫妻一方在处分其属于自己所享有部分财产时不提出反对,依照《民法典》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

③夫妻一方在善意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情形。

夫妻双方均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善意,系维护共同利益,或有正当事由等,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法律效力。维护共同利益处分财产类似民法上无因管理行为。

与无因管理不同的是义务系道德性,有利己利他的一面,费用系共同的。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如求学、探亲等费用支出。因为系善意和正当理由,故具有法律效力。

此类情况应排除将财产赠与他人,否则应认定赠与无效。

④夫妻一方恶意处分财产情形

(2)协商处理的程序

一般都是通过订立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形式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般要列明以下内容:

①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②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③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④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⑤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⑥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⑦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⑧约定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需对该协议进行签字并注明签名日期;

⑨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如果对已订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满,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推翻。

推翻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满足的条件: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

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三、特殊情形

1.离婚时存在许多具体情况,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分析,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

2.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