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有执法权。

交警全称交通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负责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警察。

交警的主要职责:

1、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2、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3、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

4、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

6、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7、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法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时,严禁下列行为: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2、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5、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6、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7、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8、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