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不可以养殖。
我国法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土地私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处理有:
1、土地私自改变使用性质,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或者是没收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的一些设施,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方面的责任。
2、买卖或者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且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的设施,恢复土地的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同时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一定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是擅自在耕地上建房以及挖砂、采石、采矿以及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是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原供地方式、地块所在区域的不同,国有建设用地的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审批主要有两种情况:
1、是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地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还要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
2、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类似。但要注意的是,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用途如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