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的特征为:

1、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

2、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3、基准刑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4、基准刑由量刑起点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组成。

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