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迁户不是随迁子女。
法律规定,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或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子女户口随迁需要的条件
1、未成年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子女户口随迁的办理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子女户口随迁的流程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收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4、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