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权利有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