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首先自身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然后和被收养方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在签订了收养协议后,带齐收养登记的相关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