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
如果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法律法规对监理的定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单位的权利如下: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