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审核内容如下:

1、本人手写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一般包括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包括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丧偶人员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离异人员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的房屋财产分割证明;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其中包括工作单位人员的工作收入证明和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证明;无业人员的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

公租房审核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登记,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点初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则会将资料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告知原因退回资料。

3、市公租房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复审,复审合格会进行网上公示,发放“准入资格确认书”。

4、经公示无异议就进入轮候阶段,实施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1、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2、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

3、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4、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5、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