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履行兵役三种形式:

1、服现役,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公民称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包括士兵和军官,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2、服预备役,指编入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或进行了预备役登记。预备役人员包括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

3、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军事训练。

征兵的程序为:

1、兵役登记:适龄青年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2、确定预征对象: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想县征兵办推荐适龄青年为预征对象,由县征兵办进行审核;

3、确定应征青年:由乡镇街道和县征兵办从预征对象中确定应征人员,称为应征青年;

4、初检、初审:由乡镇、街道武装部对应征青年进行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5、体格检查:由县征兵办统一组织应征青年进行体格检查;

6、政治审查:由县征兵办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