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兵役登记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因此,兵役登记是一项兵役工作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公民进行登记注册管理的工作,掌握兵员潜力、应对可能的紧急情况,是一种情况的调查。
无论参不参军,适龄男性公民都应按时进行登记或核验,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今年不想参军,可只进行兵役登记。在网上兵役登记时最后一步选择“仅兵役登记”,登记完成后下载打印兵役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交本人所在乡镇武装部,即可办理《兵役登记证》。
征兵的程序为:
1、兵役登记:适龄青年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2、确定预征对象: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想县征兵办推荐适龄青年为预征对象,由县征兵办进行审核;
3、确定应征青年:由乡镇街道和县征兵办从预征对象中确定应征人员,称为应征青年;
4、初检、初审:由乡镇、街道武装部对应征青年进行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5、体格检查:由县征兵办统一组织应征青年进行体格检查;
6、政治审查:由县征兵办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