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级微型消防站建设部标准如下:

设置了消控室的要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要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依据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没有设置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要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没有设置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要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都必须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微型消防站的含义

微型消防站,是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有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和社区微型消防站两类,是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建设的最小消防组织单元。

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