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减刑幅度为:
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服刑人员,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最多可以减刑2年。

减刑的条件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限度: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0)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