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符合下列三种类型的临时登记可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

2)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料

3)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证件。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二条

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