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过户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有: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交易费:3/平方米;

3、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交易费:3/平方米;

2、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3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土地出让金:房款的2%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5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5.5%,满5年大于144平方米的收差额营业税。

6、第一次过户要交纳契税小于等于144平方米是2%,大于144平方米是4%契税(财政部门收取)

76/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8、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评估事务所收)

9公证费最高300元。

安置房过户收费标准

1、新建商品房住宅:3/m2;

2、新建商品房非住宅:5/m2;

3、二次过户住宅:6/m2;

4、二次过户非住宅:10/m2;

5、评估费:5‰;

6、拆迁安置住宅:3/m2;

7、拆迁安置非住宅:5/m2

安置房过户需要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

4、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5、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6、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安置房过户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房地产评估。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大厅办理。

2.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办理税务。

3.办理房产证过户。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4.领取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