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状态有两种:

1、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共同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不动产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