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补偿标准:

1.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2.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以向户籍地或最后参保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补助金只可以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领取方式如下:

1、取得原单位发给的失业证明:包括企业的性质、失业的原因、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劳动合同制工人还要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2、持上述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失业职工手册。

3、领取失业救济金:持失业职工手册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是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