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一、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二、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三、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立法原则:

1、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服务。

(1)将立法目的明确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2)确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原则。

(3)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4)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2、明确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规范基金使用行为。

(1)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2)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保管有关资料、传送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要求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5)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3、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管措施。

(1)构建政府和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

(2)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监管合作机制。

(3)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4)规定大数据智能监控、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信用管理等监管形式。

(5)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程序。

4、细化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

(1)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

(2)对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从业限制、处分。

(3)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

(4)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

(5)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