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携带以下文件: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