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所需材料清单:
1. 起诉离婚书:详细阐述离婚请求及理由的书面文件。
2. 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用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3. 婚姻基础材料:如介绍信、包办买卖婚姻的证据等,用以证明婚姻基础状况。
4. 感情变化及离婚原因证据:如第三者介入、生理缺陷、精神疾病的诊断书等,用以证明夫妻感情变化及离婚原因。
5. 夫妻关系现状证明:如分居协议、分居时间证明等,用以证明当前夫妻关系状况。
6. 过往诉讼记录:如之前有离婚诉讼,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7. 子女情况证明:包括出生证明、户口证明、抚养条件证明及子女意愿表示。
8. 财产清单:详细列出夫妻共有财产的种类、数量、现状及取得方式。
9. 经济状况证明:如收入证明、存款证明、债权债务清单等,用以证明双方经济状况。
10. 住房证明:包括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1. 经济帮助请求证明:如疾病、无劳动能力或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用以支持经济帮助请求。
12. 精神损害赔偿证据:如对方重婚、同居、家暴等证据,用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案件审理期限:
* 普通程序:一审案件通常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十五个月。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可再延长三个月。
*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也在三个月内审结。
起诉离婚流程:
1. 确定管辖法院:根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
2. 立案:携带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法院立案,法院将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3. 审理:案件移送至相关庭室审理,法官将组织调解或开庭审理。
4. 判决:审理结果可能为撤诉、调解或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法律文书生效与执行:
* 离婚法律文书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婚姻关系即解除。
* 文书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