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程序:
1. 申请阶段:
- 夫妻双方如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应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
- 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书等必要材料。
2. 受理阶段:
- 婚姻登记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 如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条件不满足,将不予受理,并可根据要求提供《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3. 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并发出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若反悔,可携带有效证件和回执单(或书面说明)撤回申请。
- 冷静期结束后,若双方未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申请。
4. 审查阶段:
-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携带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 登记机关将按照规范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办理,并可按要求提供《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5. 登记与发证:
- 审查通过后,登记机关将按照规范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与离婚证件
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离婚的当事人,将获得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而非离婚证。这些法律文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在获得这些法律文书后,当事人无需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用于再婚登记、户口变更等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