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以选择中止履行合同:

1、当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时;

2、对方在信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如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

3、对方因各种原因而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

关于合同履行中止的定义:

合同履行中止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时,为了避免潜在的经济损失,该方有权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的是,中止履行并非解除合同,而是暂停或延期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一旦后给付义务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原合同应继续履行。

具体来说,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况包括: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在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掌握确凿证据显示对方存在以下情况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一)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行为,意在逃避债务;

(三)对方在商业信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

(四)其他可能导致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如果一方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中止履行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2、中止履行的条件包括对方出现以下情况: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商业信誉严重受损;

-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发生了前述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