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指导原则如下:

一、个人财产

在离婚过程中,依法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应保留为原所有人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进行判决。在判决过程中,法院将遵循以下原则:

1. 男女平等: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共同共有,双方在分割时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2. 保护弱势群体:法院将特别关注妇女和子女的权益,确保在财产分割中不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照顾。

3. 尊重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的意愿应得到尊重,如一方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法院应予以认可。

4.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将考虑财产的实际用途和价值,以及双方的实际需要,确保分割后的财产能够继续发挥其效用,方便双方的生活。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1. 过错赔偿: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 隐匿、转移财产的处理:若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对其予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关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

1. 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

2. 双方通过生产、经营、投资等获得的收益。

3. 双方的知识产权收益。

4. 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

5. 其他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