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快车提醒您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