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定,乡镇在执行时可以进行细化,但是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行动建议:
1、如遇到乡镇政府拿着自己作出的标准来协商,应当要求其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该方案是必须公开的)
2、如果乡镇政府的补偿给与安置补偿方案不一致,有权拒绝搬迁。如果压根没有安置补偿方案,即可能征收违法或者为协议搬迁,有权不签订相关搬迁协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