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有些死刑复核案件需要报请最高法院后,如果没有及时回复的,可能案件的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到六个月最为合适,对重大疑难的案件需要延长的时间,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可超过特定期限。

死刑复核一般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其中包含了判定死刑需要立刻执行的和已判定死刑缓期二年要执行的案件。如果没有被判定死刑的案件是不需要经过这个程序,它的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和特殊审判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