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指当事人在书面劳动合同中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根据规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可必备条款,是非必要条款。

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适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适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延伸知识】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