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

2、伤残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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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