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程序中,一旦经过30天的冷静期之后,便可合法解除婚姻关系。

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计算起,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离婚,那么他们都有权利在第30日之前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2.经过上述清晰明确的期限计算之后,即在双方当事人都知晓且同意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意愿离婚,他们应当在冷静期满之后的第31至60日内自行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协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正式递交离婚申请并请求颁发离婚证。

因此,在冷静期过后,若双方均意欲离婚,其实只需要再次携手共同来到民政部门便能完成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