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房产由个人所有变为两人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男方在自己的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房产实质上已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的规定来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第二、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原则;

第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第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因此,应当充分考虑有无必要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