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内,倘若配偶一方未能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即未按时支付足够的抚养费用,另一方可依据已生效的司法裁决,选择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法院的强制介入,以便追回所拖欠的抚养费用。

然而,这一行为并不会直接影响到配偶一方恰当地行使其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

我们绝不能仅因为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未能如期履行支付责任,就自作主张地剥夺其对子女进行探望的基本权利。

若将其探望权力予以限制或禁止,那么原本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积极支持和协助自己依法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