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二审法院不会因为被告人上诉而加刑。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之后,修改了口供,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与认罪认罚的时候相比出现了重大矛盾,那么会不再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
2、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认罪认罚有反悔的权利,但检察机关同样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被告人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罚后,推翻部分供认事实,对量刑结果不满,试图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再减轻处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抗诉。此时,案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不再沿用一审判决时提出的量刑建议,亦即可以不再对上诉人从宽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心存侥幸心理,欲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检方抗诉“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结果或加刑或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