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上盖了财务章就不能用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即盖了财务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多盖了一个财务章目前没有政策规定不允许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发票上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盖财务章。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