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乃属公诉案件类型,并不能由行为人自行决定是否撤案。

在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应停止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等程序处置手段,或者终止审判程序进行与结案,或者宣布当事人无罪释放,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针对那些情节相对轻微且对社会危害局限且影响微薄,不被视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次,若犯罪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也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该案件已经获得宪法所赋予的特赦条例的豁免;

此外,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条款可知,某些特殊类别的犯罪需要经过受害者提出告知并要求处理后才能进行起诉,如若未曾进行告知或者撒回告知的情形,同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去世,则将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此类情况在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