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刑事案件的和解并非个人间的私下交易或协商妥协,它在公诉案件中得以运用,作为被告人主动认罪、真心悔过,同时与被害者建立合法且自主签署的和解协议的手段之一。

在这过程中,被告人可借助补偿损害、向被害人诚挚道歉等形式,以期获取被害人的谅解。

而在得到被害人原谅后,人民法院会根据该情况对被告人予以适当减刑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盗窃罪这样的犯罪行为也有可能进行和解,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定条件,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指明:

在下列公诉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真诚悔过,通过经济赔偿、书面道歉等方式获取受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愿意接受调解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才有可能达成和解共识:

(一)起因源于民间纠纷,且涉嫌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

(二)除了渎职犯罪之外,那些可能被判以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亦可适用。

然而,对于那些曾在五年内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并不适用于本章规定的和解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