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原则的根本依据在于对人权的绝对每一位公民应当能够准确地预期自身行为的定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为此需要提前了解并熟知相关法律对于犯罪与惩罚机制的详细规定。

第二项,刑法平等适用原则:

让法律平等地呈现于众人眼前,即法律打击任何罪犯之间不存在差别待遇,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进阶实践。

第三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之大小与罚之轻重应当匹配对应,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所触犯的罪名及由此引发的责任轻重相得益彰。

此乃对罪行、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法益遭受侵害的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衡量的表述方式。

简而言之,法律裁判应结合客观事实(如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作为考量的基础;

同时,又需紧扣刑法规范作为唯一评判标准。

第四项,法益保护原则:

建立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上,主张刑法应将那些严重破坏法律保护权益的行为明确认定为犯罪范畴。

第五项,责任主义原则:

有责任者方能受到刑罚惩处,责任缺失者则无法承受法律制裁。

唯有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以及产生的结果负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过失,具备违法性意识的基本认识以及对合理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之际,方可对其行为给予相应批评责难。

在此过程中,行为人须符合责任年龄要求,并充分展示出具备充分的责任能力。

此外,还要求行为人在行为之前对此类犯罪应具有违法性意识的理解倾向。

最后,要求行为人在能力范围内应有做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但实际行动中却未能实现这种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