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书实际上亦然是无效力的。

这是因为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所存在的天然亲情,其血统联系是无法凭借法律或其他任何方式予以强行割裂的,除非其自身子女已由他人依法进行领养,在此情况下,被领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以及其他相关亲近家属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才能由于收养关系的确立而被逐步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