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张先生在周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将二人的房屋租给了杨某夫妇。二人离婚后,周女士分得该房屋,收回房屋时才得知张先生以550万元将房屋卖给杨某,且售卖价格远低于当时房屋市价。于是周女士将张先生、杨某夫妇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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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张先生与杨某夫妇约定的房屋价格远远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而该行为客观上对于周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法院认定张先生与杨某夫妇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鉴于此,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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