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区医疗纠纷2023-04-11 08:33
某天下午,我爸身体不舒服,呕吐,出现呼吸困难,邻居带我爸去镇上卫生院吸氧,到达卫生院后,医生安排我爸半坐在病床上吸氧,只一会儿,我爸突然用手痛苦的捂住心口,然后整个人瘫软了,没有了呼吸,听亲戚说医生马上进行抢救,打了强心针,在胸口上按压了2下,看见没有了呼吸和心跳,就宣告死亡了。当时由于情况紧急,我爸未挂号,只交拿了100元当押金,后面押金单找不到了,也没有去退押金。死亡证明上写死亡原因是冠心病。因为孩子都不在身边,我爸去世时只有2个邻居在场,等孩子回到后,孩子们也没有多想,直接举行了葬礼,火化了遗体。在后面的时间里,我始终认为如果当时医生能采取心肺复苏,除颤等方法,我爸是有机会救活的,导致我爸死亡医生是有责任的,我心里一直过不了关,所以想咨询一下律师,我爸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跟医生或者医院要求赔偿,或者还有没有什么其它的途径,谢谢! 诉求:我爸心脏停止跳动时,医生未进行心肺复苏,除颤等急救方法抢救,医生未尽到职责,未进行常识的急救方法,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生或者卫生院赔偿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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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律师团
法妞问答特邀律师团
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您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提起医疗损害责任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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