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21〕116号)
(三)关于认罪认罚情节的理解适用。《量刑指导意见》对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进行规范量刑时,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适用标准和从宽幅度进行了统一规范。具体执行中,要防止不加区分、一概适用认罪认罚的不当倾向,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排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正确理解认罪认罚的基本内涵,准确把握“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表现形式,依法确定与认罪认罚的程度、价值等情况相匹配的从宽幅度。要厘清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的交叉重叠关系,对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被告人,不得累加上述量刑情节的从宽幅度;但对于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又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一并纳入认罪认罚情节考虑,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即从宽幅度可达6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同时,在适用其他量刑情节时,也应注意避免重复评价,如对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中的认罪表现因素,又如对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情节中的悔罪表现因素等,均不得重复考虑、反复累加调节幅度,确保量刑结果宽严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