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4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禁闭、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在立案前依法对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采取管护措施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适用监察法和本条例关于采取该两项措施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