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但不必然胜诉。

因为钉钉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考勤事实,只能证明劳动者有过出入公司的记录,并不能必然得出劳动者在位工勤的事实,也不能排除劳动者个人虚假的考勤记录,其真实性难以认定。所以需要再提交相关的依照公司制度规定的考勤手续等相关证据加以认定考勤事实。

考勤记录要想被裁判人员认可,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劳动者当庭认可;

2、每天或每月的考勤记录有劳动者签字认可;

3、电子考勤系统的生产商提供证据证明考勤记录不可更改;

4、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电子考勤记录未被修改的鉴定结论。

可以作为考勤依据的有:

1、考勤表,一般是由考勤人员点名 或者现场考勤,然后记录到考勤表上。

2、指纹考勤机,很多公司设置了指纹考勤机,指纹可以作为考勤依据。

3、有的公司采用钉钉打卡或者人脸识别,这些也可以作为考勤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