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半,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

减刑的含义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动和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的四个条件。

如果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也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提供重要线索,或者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或者日常生活中有舍己救人情况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限制: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最多能减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4.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申请减刑的程序:


第一步,服刑人员需要提出减刑的申请。

监区告知服刑人员申请减刑需要具备的条件,服刑人员认为自己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只有服刑人员本人可以提出减刑的申请,其家属无权代为提起。

第二步,服刑人员所在监狱提请减刑。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建议。

2.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由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提请减刑的罪犯名单及减刑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3.公示后,监狱应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4.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监狱长5.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提出的检察意见,也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三步,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

1.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刑案件予以立案,并将有关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2.对于减刑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但是有《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列举的六条情形的,则应当开庭审理。

3.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审核裁定。

4.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第四步,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减刑裁定书之后的20日内,认为减刑裁定不当的,可以向人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的一个月内会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申请减刑需提供的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 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 服刑人员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需要书面写出具体事实;

4.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