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作用:
1、服务作用。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
2、沟通作用。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
3、证明作用。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程序出具公证书。
公证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书在法律方面所起的效力和约束力。
公证是证明结果的直接表现制度,所以公证效力也叫公证书效力,而公证书作为公证效力最重要的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公证书可以直接证明经公证明确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真实合法。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公证具有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效力、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公证证据的证明力优于普通证据,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使法律行为生效效力:
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情况下,如果不办理公证,则行为或者文书不成立,或不生效,或没有优先效力。
3、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 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