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的办理所需材料,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若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用于核实双方身份;
(3)离婚协议书,详细列明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协议;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用于办理离婚证。
2、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则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用以证明起诉人的身份;
(2)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如财产清单,用以明确财产状况;
(4)若有子女,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需提供法院开具的判决生效单,证明前次诉讼已结束;
(6)其他辅助材料:
①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的证明材料;
②反映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及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据,如第三者介入、生理缺陷、精神病、赌博、吸毒、分居、曾起诉离婚等证明材料;
③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协议、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等;
④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如收入证明、存款证明、债权债务清单等;
⑤若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应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⑥若要求经济补偿,应提供财产约定书、子女抚养、老人照料的相关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⑦若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