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中,女方同样有权提出离婚申请。然而,军婚的特殊性在于,除了满足一般离婚条件外,若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通常需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若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通常会进行调解,并在调解无果后判决不准离婚。然而,在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或婚姻确实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即使军人不同意,经过调解无效后,法院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军婚离婚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首先接受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的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符合离婚条件,政治机关将出具证明,双方随后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

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会首先进行调解。若符合离婚条件并得到非军人一方的同意,政治机关将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若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非军人一方不同意,部队将协调对方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政治机关将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双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

1. 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将出具证明,双方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 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通常不会出具证明,但若查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审理。

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