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证所需材料因地区而异。

一、中国大陆公民结婚登记材料

1. 男女双方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若为集体户口,则需首页复印件并加盖户籍所在单位公章;

2.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若因故无法提供身份证,可提交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3. 近期拍摄的2寸红底双人合照照片三张。

二、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材料

1. 军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军人证件;

2. 由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香港居民结婚登记材料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3. 经过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声明,证明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澳门居民结婚登记材料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3. 经过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证明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台湾居民结婚登记材料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 经过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证明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华侨结婚登记材料

1. 华侨的有效护照;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证明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若无外交关系,则需通过第三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七、外国人结婚登记材料

1. 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证明本人无配偶。若无外交关系,则需通过第三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